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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相互协助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初步协议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
 相互协助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初步协议的批复
 (1986年1月3日法(经)复〔1986〕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5日奥法〔1985〕61号报告及12月2日(85)奥法经行字第280号报告收悉。经与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联系研究,同意你院与香港最高法院达成的关于相互协助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的7点协议。
  此复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
关于相互协助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的初步协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最高法院,就广东省和香港互相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原则同意如下各条:
  一、双方互相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文书,该类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
  二、委托方要求受委托方送达上述诉讼文书,应出具盖有委托方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被送达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
  三、受委托方已送达诉讼文书之凭证须交给委托方;如果无法送达,则受委托方须将无法送达的原因书面通知委托方。
  四、受委托方毋须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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