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财务局: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
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