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
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29号 2009年3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既考虑自然条件的影响,又考虑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既考察沙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又考察治沙工作的开展情况;既综合考核阶段性工作绩效,又督促检查平时工作。
三、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防沙治沙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有关省级政府),林业局可根据每个考核期沙化土地动态变化情况做适当调整。
四、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林业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组成全国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对各有关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考核。
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与实施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相结合,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的期中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在考核期结束后开展期末综合考核。
六、中期督促检查在每个考核期的第三年进行,重点检查防沙治沙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中期督促检查之前,由各有关省级政府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在检查年度的3月底前报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工作组在检查年度的上半年开展中期督促检查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检查各有关省级政府前两年防沙治沙各项措施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