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组、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补充通知
(人社厅函[2009]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扶贫办、总工会、工商联:
目前,按照《关于联合举办2009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11号)要求,各地部署筹备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进展顺利。为更好地开展这项活动,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启动仪式时间及主会场
定于2009年5月15日上午9点,在北京主会场(全国农业展览馆)举行"2009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启动仪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会场可与主会场同时启动招聘活动。招聘周活动时间为5月15日至21日。
二、采取措施确保招聘实效
各省(区、市)可将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扩展到百家城市以外的城市,也可延伸到区县、街道和乡镇。各地可对参加招聘活动的企业设置准入门槛,要求其在明确提供空岗信息数量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可进场参加招聘。对于各类企业提供的空岗信息,各地要提前3天向社会公布。招聘周期间,有条件的城市可采取网上、异地视频、企业进校园等多形式和多渠道的招聘方式,以适应各类求职群体的需求。
三、开展就业跟踪调查
招聘周期间,企业与求职者签订就业意向协议后,各地可采取发就业状况跟踪调查表、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对签订就业意向协议求职者的就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将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宣传落实就业政策
招聘现场可设立就业政策咨询服务台,并要通过印发宣传品、摆放展板等形式,进行现场宣传。同时,还要通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要将招聘周活动与落实新的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结合起来,落实好税收减免、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对于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要做好跟踪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