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领导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进一步消减道路安全隐患,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决定从5月份起,在全国部署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任务
2009年,各地要重点排查治理以下道路安全隐患: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及限速值设定,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划、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
二、排查治理的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治理,力争年内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摸清辖区内所有道路安全隐患并全部登记建档,上半年,完成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隐患的排查,完善限速标志;
(二)根据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程度,按照省、市、县三级督办治理,落实责任单位,其中省级督办治理的安全隐患路段不得少于排查总量的10%;
(三)省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达到90%以上;
(四)每个县区建立1至3条农村道路安全示范路段;
(五)对2008年省、市、县三级督办公路危险路段治理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没有治理到位的督促治理到位;
(六)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学习推广云南经验、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争取以政府、联席会议或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做出部署,并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公路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关规定,制定排查、督办标准,做到联合排查、分工治理、三级督办、综合验收。4月份,各地要完成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和排查、督办标准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