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中国银监会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五十三条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