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中国银监会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六节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审批、登记。
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中国银监会推荐。
第四十四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 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六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主持监事会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