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Banking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六条 协会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