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材料应当为简体或繁体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医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 取得内地医师资格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年度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医师级别代码、医师类别代码、居民有效证件号码和地区代码共27位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核发《医师资格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的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第10-17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8-24位为“0”,第25-27位是HKG。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的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第10-17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8-24位为“0”,第25-27位是MAC。
第十条 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的,按照《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
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姓 名:
申请级别:
申请类别: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使用。表1-4由申请人填写,表5由有关部门填写。
2.一律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申请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
5.申请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或口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