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马拉维烟叶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2009年2月10日 国质检动函[2009]6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马签署的《关于马拉维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协议》的规定,总局已正式允许马拉维烟叶进口。现将《马拉维烟叶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联系。
附件:
马拉维烟叶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马拉维共和国农业与食品安全部关于马拉维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协议》(2008年3月25日在北京签署)。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经韧烤、复烤的烟叶。包括烤烟(英文名:flue-cured tobacco leaveg)和白肋烟(英文名:burley tobacco leaves)
三、允许的产地
马拉维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烟霜霉病(Peronospora tabacina)
烟草甲(Lasioderma serricorne)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马方应在烟草产区采取有效监测措施,确保烟草产区为烟霜霉病非疫区。如发现烟霜霉病,马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暂停向中国出口烟叶。
(二)加工及储运要求。
烟叶不得带有烟霜霉病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及土壤。
如果发现烟草甲等活虫,马方须在启运前对货物采取熏蒸等检疫措施。
在加工和运输过程中,马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入其他国家的烟叶。
(三)包装要求。
烟叶应采取安全密封包装,避免感染烟霜霉病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每个包装箱上应注明烟叶类型、产地、收获年份、加工厂等信息。
烟叶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