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宣传贯彻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开展宣传贯彻和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全行业的信用意识。
3、抓紧制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省级实施细则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到信息的采集与上传渠道畅通,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和发布准确,要保证信息管理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管理高效,要紧紧抓住信息保障这个关键,确保信息采集有来源,审核、认定和公布流程明确,并且适合信息化管理,与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接轨,形成完整的工作体系。会议原则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省的实施细则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
4、要坚持信息管理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体现服务性思想,力求简便、快捷和高效,不增加有关市场责任主体的工作负担。会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基本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5、严禁设置市场壁垒,不制定地方主义保护条款,鼓励市场竞争,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6、对部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做出必要的补充,鼓励工作创新,对水运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和参与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等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部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二)落实建设和运行信用信息平台具体工作
会议认为:建立省级水运工程信用信息平台,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管理联动,形成行业的信息管理网络,是建立水运工程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1、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省水运工程信用信息平台,并逐步实现与交通运输部之间、与省内相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
2、各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要求,采用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进行,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
3、在各省级水运工程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争取在信息采集和上传前建立全国水运工程信用信息平台。在全国水运工程信用信息平台启动之前,各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实现信用信息的上传,并同时按要求上报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