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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账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各类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批复书、数据光盘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2年(不含当年)。数据光盘永久保管。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违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损失,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编码原则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于所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统一编码登记。具体编制原则如下:
  一、固定资产编码为六位字符长。
  二、固定资产编码第一位为资产类别代码。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第一位编码为“1”;
  (二)一般设备类中交通工具资产第一位编码为“2”;
  (三)除交通工具以外的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类第一位编码为“3”。
  三、固定资产的第二至第六位编码,原则上按顺序号排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其编码原则。

  附件2: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各种审批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有、无产权)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
  五、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  号

名  称

单 位

单 价

数 量

原值(或估价)

 

 

 

 

 

 

 

 

 

 

 

 

 

 

 

 

 

 

 

 

合  计

 

 

资金来源

 

说  明

 

增加方式

 

主管单位意见

审批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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