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强化职能,妥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为企业和政府应对危机、科学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广大律师应当充分发挥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 "调节器"、"减压阀"作用,在承办因经济形势变化引起的劳动纠纷、征地拆迁、企业破产、承包经营、融资借贷等可能涉及群体性纠纷、激化社会矛盾的法律案件中,认真执行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引导相关主体依法行使诉求,防止个体矛盾演变成群体冲突,尽最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广大律师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指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有针对性的为企业办实事、解难事、度难关。同时,广大律师,特别是律师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精通法律、了解社会实际的职业特点,加强对经济社会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的分析、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与建议,主动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积极参与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政策和规则制定工作,为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提供保障和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管理,炼好内功,提高律师事务所自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能力
金融危机的发生、加剧与蔓延不仅给律师业务带来影响,而且也给律师事务所自身管理带来挑战。律师事务所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应关注自身业务风险、注重加强内部管理、重视事务所规范建设。在提倡事务所专业化发展方向的同时,根据法律服务形势的变化,进一步调整、优化业务结构,增强律师事务所抗风险能力。律师事务所应当进一步健全合伙体制,完善治理结构,优化分配模式,规范利益冲突,关注成本控制,炼好内功,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自身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规范、持续法律服务的能力。
五、进一步发挥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优化执业环境,为律师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律师协会应当进一步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继续深入研究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各个经济领域,包括律师行业自身的重大影响,并及时提出相应对策,在金融风险防范、企业破产重整、公司投资融资、劳动争议纠纷、"三农"法律服务等重要业务领域通过业务指引、专业培训、风险提示、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切实提高律师行业为应对金融危机提供服务的能力。各地律师协会应当主动了解、分析、把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涉及法律方面的新情况、新问疑、新趋势,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或专业报告,充分发挥反映诉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