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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其他

  (一)保险公司(拟任)财务负责人同时担任副总经理、总精算师及其他高管职务的,应按照我会相应的任职条件规定分别申请任职资格核准。

  (二)保险公司(拟任)财务负责人兼任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分别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分别申请任职资格核准。没有通过财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对公司章程的要求,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对公司董事会的要求,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四)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次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时,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等相关内容。

  (五)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存在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附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报告表

  姓  名
  职  务
  任职公司
  填报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由保险机构人事部门填制。
  二、“毕业院校”、“学历”、“学位”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
  三、“任职起止时间”指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期间,如果没有明确的任职期限,则只需填报任命时间。
  四、“学习经历”自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填起。
  五、财务负责人如有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六、“本人声明”由财务负责人本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本表记载内容符合我本人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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