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和
加强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质量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华夏电影发行公司,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影集团数字电影发展有限公司、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公司、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公司、中国电影器材公司:
根据《
电影管理条例》和《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以及《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确保电影数字化放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要充分认识电影数字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积极探索数字电影市场的运营规律和经营模式,大力推进我国电影数字化的发展进程。中影集团和华夏电影发行公司要主动承担推动电影数字发行放映的责任,在做好胶片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同时,充分重视数字电影市场的需求。进口影片引进时,应积极主动加强与片方洽谈和沟通,促进进口影片的数字放映,至少要做到胶数同发,让更多的影片通过数字放映进入市场。
二、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数字中心)是国家对数字影片发行放映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技术服务平台。总局数字中心要进一步完善0.8K和1.3K数字电影发行母版的制作系统,应尽快完成2K数字电影发行母版制作系统的建设,以承担对2K数字电影发行母版的打包加密、密钥管理、数据统计等技术监管和服务工作。1.3K和2K的影片发行版(数字拷贝),其复制加工可由总局数字中心完成,亦可由华龙公司等具备生产能力的技术单位承担。
三、各电影院线公司要将所属数字影院(厅)安装使用的1.3K和2K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于使用前报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由中影集团数字电影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数字放映设备的影院,亦可委托中影集团数字电影发展有限公司代报电影局备案。备案影院(厅)统一纳入总局数字中心技术服务平台登记注册管理。已投入使用的设备须在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补报工作。届时,未经登记注册的数字设备将暂停供应分帐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