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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计字[2000]981号)


总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发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总局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总局建设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安装工程及装修、维修等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贯彻《会计法》,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政方针政策和有关制度,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时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基本建设资金,贯彻收入按政策、支出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财务用款计划,应经总局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五条 总局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财政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人为地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国拨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并对报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对建设中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要如实地反映和严格监督,定期清查,掌握工程进度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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