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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4.积极创新监察执法方法。推行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异地监察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二、严格履行地方监管职责,切实落实监管执法责任

  5.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机制。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督促地方政府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装备和经费,规范监管执法程序,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6.依法打击煤矿非法生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等行为。

  7.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整治。根据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预防、顶板管理现状普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研究制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范围、重点、步骤和措施,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和煤矿水害、顶板等专项整治行动。适时对事故多发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继续实施“三步走”战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8.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实国家四部门《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今年再关闭1000处左右小煤矿,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9.督促加快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建设。总结推广和学习借鉴四川、福建等地经验,采取多部门联合办公、限时办结等措施,促进简化资源整合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同时要严格把关,防止借整合之名拖延和逃避关闭,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小煤矿前关后建。

  10.鼓励大型煤矿整合改造和管理小型煤矿。支持产煤省(区、市)按照《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集团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和管理小煤矿,提高办矿规模和水平。

  11.探索完善煤矿整顿关闭相关政策。协调制定煤矿整顿关闭经济补偿政策,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合法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大幅度降低小煤矿数量。

  四、健全完善工作体系,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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