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决定副秘书长、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长实行年度选举制度,一届任期一年,一般由乡镇团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中心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
(五)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建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不设分支机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中心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