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加入中心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
(三)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审查,团体会员须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中心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向中心推荐理事;
(五)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中心工作决议;
(二)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
(三)参加中心活动并承担委托的工作;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特殊情况除外。团体会员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心章程,经理事会审查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可以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但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并在活动中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中心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实行推举制。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50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乡(镇)团委可推举部分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2/5。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吸收团体会员,决定会员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