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1]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加强对客户资产安全的监管、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和促进结算参与机构规范运营,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现就落实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通知》要求和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时开办证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机构,可向结算公司申请增设资金结算账户;仅开办证券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机构,其现有的资金结算账户即为客户资金结算账户,无需申请增设新的资金结算账户。
二、结算参与机构向结算公司申请增设资金结算账户、进行结算资金分户管理前,自行做好账户清分与席位清分工作。
结算参与机构应严格按3号令和《
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向结算公司申报自营证券账户。结算参与机构对其自营证券账户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证券公司申报的以他人名义开立做自营业务的账户,按照证监会3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该类证券账户只能卖出不能买入,账户内证券为零时,由结算公司注销该证券账户。
三、在办理结算资金分户管理手续前,结算参与机构应与结算公司重新签订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并明确承担以下责任:
1、对其名下自营、客户备付金账户承担全部交收责任;
2、保证自营、客户两个备付金账户均满足最低备付要求;
3、如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同意结算公司动用自营备付金账户资金进行关联交收;
4、如客户和自营备付金账户资金同时无法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同意结算公司采取暂扣自营证券、债券回购质押券及提请交易所限制或停止买入等风险处置措施。同时,应按规定向结算公司申报交收违约客户证券账户,由结算公司对其采取暂扣相关证券、提请交易所限制或停止买入等风险处置措施;对未按规定向结算公司申报交收违约客户证券账户的,结算公司将立即报告证监会。由此对其客户造成的损失由结算参与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