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娉曞緥淇℃伅 | 娉曞緥鏂伴椈 | 妗堜緥 | 绮惧搧鏂囩珷 | 鍒戜簨娉曞緥 | 姘戜簨娉曞緥 | 缁忔祹娉曞緥 | 琛屾斂娉曞緥 | 璇夎娉曞緥 | 鍚堛€€銆€鍚� | 妗堜緥绮鹃€� | 娉曞緥鏂囦功 | 鍚堝悓鑼冩湰 | 娉曞緥甯歌瘑 | 鍙歌€冮搴� | 
娉曞緥鍥句功 | 璇夎鎸囧崡 | 甯哥敤娉曡 | 娉曞緥瀹炲姟 | 娉曞緥閲婁箟 | 娉曞緥闂瓟 | 娉曡瑙h | 瑁佸垽鏂囦功 | 瀹硶绫� | 姘戝晢娉曠被 | 琛屾斂娉曠被 | 缁忔祹娉曠被 | 鍒戞硶绫� | 绀句細娉曠被 | 妗堜緥瓒嬪娍 | 銆€銆€銆€銆€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1号--关于进出境航空器载运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进出境航空器载运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备案的其他单证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除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境内航空运输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境外航空运输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经营许可》复印件;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4.境外航空运输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人员签发的申请书。

  (三)运输工具负责人代理企业(地面代理)作为舱单传输人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航空公司授权的委托书、地面代理协议复印件。

  (四)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关于分支机构登记

  舱单传输人在境内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登记。

  三、关于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转运货物,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以及理货报告等电子数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