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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3.6条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3.6条的通知
各开户代理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对《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3.6条作如下修改:“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机构,经向本公司申请,可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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