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9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
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4]59号),本所将承担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等文件(具体格式可从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载),以特快专递加传真等形式报送本所。上述前三个文件应当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和相关证监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会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二、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十五个交易日期满后,本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按期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
四、本所受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业务部门为上市公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