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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的通知
(深证上[2004]94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4]59号),本所将承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为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至少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等文件,以特快专递加传真等形式报送本所(邮寄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审监管部 邮政编码:518010),同时将前三个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和相关证监局。

  上述前两个文件的具体格式请见后附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第十四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指引》(2004年修订),上述后两个文件的具体格式可从本 所网站“上市公司联络”下载。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二、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十五个交易日期满后,本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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