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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帐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5  暂付款
  4  106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说明如下:
  第101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2号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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