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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分配[2004]985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打破平均主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当前中央企业收入分配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少数企业执行国家政策不严格、人工成本增长过快、收入差距过大等。为加强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为,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良性循环,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央企业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审核报告制度

  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并履行相应的申报程序。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以及实施股权激励等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或股东报告(或经批准),并履行以下申报程序: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应报国资委审核(或备案)后实施;国有控股或者参股企业的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报告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股东审核(或备案)后,再提交董事会。对已经实施上述收入分配办法未向国资委报告的企业,应在收到此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将实施情况报国资委。

  二、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

  各中央企业要健全人工成本管理调控制度,加强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建立人工成本监控、预警体系,并将人工成本管理与业绩考核工作紧密结合。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要严格遵循“两低于”原则,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再以其它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工效挂钩企业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企业建立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报告其财务处理情况,不得突破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和列支渠道,不得在企业重组、合并、改制时突击发放奖金、补贴等。企业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拟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措施,均应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超出人工成本承受力,导致企业效益下降的分配措施应暂缓执行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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