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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1号)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
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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