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是铁路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的基本和共性要求。
第八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积极推广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 铁路工程建设中需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
1.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等通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2.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4.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5.铁路工程建设中其他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条 经国内实践验证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要求应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工程建设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编制暂行标准、补充标准或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理
第十一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以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具体管理工作:
1.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暂行规定,下同)编制规划和年度编制计划建议。
2.按部批准的年度编制计划,确定铁路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
3.检查编制计划及编制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有关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查、宣传贯彻。组织有关铁路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南的审查并负责发布。
5.收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复审及修编计划建议。
6.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咨询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组织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交流。
7.组建并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
8.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信息系统及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档案,编制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