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4]143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工程、建设开发中心,经规院,集装箱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现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除标明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均为推荐性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为确保其得到贯彻落实,铁道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基础,应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技术发展适时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
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