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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通知
(计标[1984]1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现就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报批的标准规范,其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二、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再版的标准规范,如需要重新排版时,其计量单位都必须改为法定计量单位。
  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再版的标准规范,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后,标准规范条文中的计量单位,一般应在其法定计量单位或其量值之后以括弧形式给出其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或其相应的换算量值。同时在标准规范的附录中,均应列出本标准规范所采用的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对照和换算表,以便设计、施工等有关人员逐渐熟悉。
  四、凡已批准发布和正在制订、修订的国家标准规范的管理或主编单位,应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底以前提出所承担的标准规范具体采用的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对照和换算表以及需要协调统一的问题报我委标准定额局,以便组织协调和统一。
  五、在不影响计算精确度和安全的前提下,法定计量单位与非法定计量单位量值的换算,可取近似的整数换算值。例如1公斤力(kgf)可近似地取等于10牛顿(N)。
  六、由于各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进度不一,加之有关的产品标准、测试仪器仪表等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有先有后,其法定计量单位和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必将有一个同时交叉使用的过程。因此,国家标准规范的各管理或主编单位一定要及时做好这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利法定计量单位的顺利推行。

  198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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