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工业企业恢复重建项目资金需求汇总表
市 州
| 项目数
| 总投资
| 银行贷款
| 自筹及政府投入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四川灾区
| 3080
| 22,978,383
| 10,912,883
| 12,065,501
|
甘肃灾区
| 354
| 1,278,000
| 467,651
| 810,349
|
陕西灾区
| 167
| 2,034,253
| 826,756
| 1,207,497
|
合计
| 3601
| 26,290,636
| 12,207,290
| 14,083,347
|
五、恢复重建扶持政策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土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各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银行贷款等资金,形成政策合力。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建设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抓好政策落实。根据工业企业受灾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对纳入本规划的项目实行分类支持。
(一)财政政策
1.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加大对工业灾后恢复重建的支持,四川、甘肃、陕西省级财政相应安排省内工业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用于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恢复重建项目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等。
2.有关部门调整经常性预算安排中有关工业及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结构,重点向受灾地区倾斜。逐步增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基数,重点向规划区内倾斜。各级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灾区工业企业产品。
3.中央财政对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恢复重建给予注入资本金或贷款贴息支持,对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恢复重建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
(二)融资政策
1.国家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商业银行将信贷资源向规划区内倾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规划区内优势产业、重点企业、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允许开展并购贷款和跨地区贷款业务,延长还款期限。
2.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所筹资金重点用于灾区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加强对规划区内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审核符合条件的灾区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鼓励全国其他省市上市公司以“资产认购股份”等方式将资产注入灾区上市公司。通过政府引导募集社会资金,推动设立灾后重建产业投资基金。
3.对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促使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提高偿债能力。
4.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在规划区内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鼓励设立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灾区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等。研究对灾区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和风险补偿的相关政策,探索设立区域性政策性再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对未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担保机构给予所得税和营业税减免。建立担保机构反担保抵(质)押物绿色通道。
(三)产业政策
1.加大对电子信息、软件服务、生物医药、民用航空、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加大对受灾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优先核准灾区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对灾区企业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优先支持。
2.坚决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关闭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和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适当奖励。
3.适当放宽水泥生产“上大压小”条件,建设一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项目。对已列入淘汰计划,并震毁的落后水泥装置坚决不允许恢复重建。坚决防止任何形式新建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2010年底,凡已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全部淘汰。在不损毁耕地的前提下,将18门以下砖瓦窑淘汰时限延至2010年底。
4.将汽车零部件制造、多晶硅单晶硅研发和深加工、乙烯配套工程建设、高性能工程塑料、新型铝材加工、特色食品资源开发、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和钾卤矿资源综合利用及钾肥、钾碱、硅酸钾深加工产品制造等纳入《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根据规划区内实际适时调整。适当安排阿坝、汉中等水电资源富集的少数民族地区适度承接技术水平高、效益好、污染小的高载能项目。
5.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担保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生产。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6.组织实施岷江、嘉陵江航道整治。改造加固德阳-乐山大件公路,同步规划实施成都市过境段新大件公路;加快岷江航道保通整治工程,提升乐山大件码头的调装能力,同步实施岷江航电工程,达到通行1000吨级船舶能力。
7.恢复四川省直购电试点,提升四川电网输配电能力。适当调控重灾区企业在恢复重建期内电、气使用价格。对灾区重建急需的水泥、钢铁等物资生产暂停实施差别电价。适当增加现有天然气指标及供应量,适当提高地方新增天然气产量留成比例。
(四)土地政策
1.优先核定工业重建用地规模,妥善解决原地重建、易地迁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2.对因灾原址重建的工业项目,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异地重建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原有土地的企业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对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按规定分别采取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收入。
3.促进工业集中布局,改造扩大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面积,支持在现有工业园区设立循环经济工业集聚区和对口支援产业合作园区,异地迁建企业应向工业园区(集聚区)集中。
(五)税费政策
1.灾区企业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与设备,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国家限制发展的“两高一资”行业除外。
2.灾区墙材企业及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的建材企业,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用于恢复重建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三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六)社会保险和就业援助政策
1.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2.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3. 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对受灾地区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4.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六、规划实施和保障机制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完成重建,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巩固发展,本规划是今后一段时期规划区内实施工业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必须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
(一)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受灾省、市(州)、县(区)要建立健全工业灾后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积极组织和引导各方力量广泛参与规划实施过程。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围绕分工负责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恢复重建工作,有重点、分步骤、高质量地推进恢复重建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部门之间大力协同、密切合作的政策协调机制,共同推进重大任务的落实和重要措施的实施。有关部门加强规划、政策实施的统筹协调,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立推进规划实施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部门定期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重大问题。
(二)建立推进规划实施的有效机制
分类组织实施。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帮助工业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发布除本规划及其他相关工业企业恢复重建项目名单。军工项目和重点工业项目主要由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于县(市、区)域中小企业的恢复重建,主要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组织实施。
制定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工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划,认真编制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分年度落实好《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明确阶段性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根据年度计划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实施规划的目标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