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
《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2005年1月12日 [2004]行他字第1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请示案件的事实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应当适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工伤认定;2004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等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判断。
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报告
(2004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再审一案中,遇到规章适用的冲突问题,因为我院意见不一致,特向贵院请示。现将案件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一审原告、原再审申诉人):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怀德,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诉人):焦作市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张清河,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原再审第三人):多海涛,男,1975年生,汉族,大专文化,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住焦作市华宝路大成花园1号楼2单元4号。
法定代理人:葛翠环,1951年10月生,多海涛之母亲。
二、案件基本事实与审理经过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1年2月15日,焦作市劳动局作出《关于对多海涛同志工伤认定的通知》[焦劳(2001)9号],查明:1997年4月21日,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职工多海涛在工作中由于锅炉吹管的强力爆吼声受到惊吓,当天经中国人民解放军160医院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1998年4月26日,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依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
八条第一、四款、第九章第
五十五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 86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认定多海涛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