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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八、关于是否可以委托接收证券类资产的证券公司审核债权凭证问题

  破产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多分布在外省、市,营业部随其主营业务转让后,关于营业部所在城市的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时是否仍可以委托接收证券类资产的证券公司审核证据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上述债权主要发生在营业部,营业部的资产又作为证券类资产完成了转让工作,因此由营业部提出审核意见更有利于查明债权的真实情况。据此,管理人可以请求接收证券类资产的证券机构提供相关债权凭据、提出审核意见,寻求接收证券类资产的证券机构的支持和配合。上述债权的最终确认,应当由管理人提出意见,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九、关于关联公司财产处置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处置证券公司之关联公司的资产。对于证券公司关联公司的资产处置,一般仍应当以单独处置为原则。对于被持股的公司现仍正常经营的,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收回财产;对于没有正常经营的,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管理人代行股东权利申请清算;对于存在破产原因的,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议,决定申请破产;对于确实既无经营、又无负债、也无资产的关联公司,可以向工商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从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有些证券公司为了资金运转的需要,成立了一些由其控制的、特殊的关联公司。这些关联公司形态各异:首先,从公司出资成立情况看,有的是证券公司100%持股,包括出资到位和未实际出资两种情形;有的是证券公司绝对控股,关联公司尚有其他公司股份;有的从公司会计记录和工商登记资料中无法反映与证券公司的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且公司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未实际出资,其成立所需的注册资本金却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证券公司;有的甚至是既无资产又无负债。其次,从关联公司的组织机构看,有的组织构架虚设,没有独立运作的经营实体;有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由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兼任,与证券公司属于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有的公司的公章、印鉴以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账户、股东账户等皆由证券公司保管、控制和使用。最后,从公司实际经营和管理看,有的基本未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自身经营活动,其大部分业务服务于证券公司账外运作,包括为证券公司融资、为证券公司账外自营提供所需银行账户、资金账户或股东账户等;有的根本没有独立运作的经营实体;有的关联公司与证券公司同为一个办公场所,甚至没有办公场所;有的没有任何属于关联公司的员工。鉴于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时,对于这类特殊的关联公司,即由被处置证券公司出资设立,且服务于被处置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上混同,为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平台,证券公司通过关联公司以资金往来、转移资产、担保融资等方式规避监管、隐匿资产,等等,可以与被处置的证券公司一并破产。如果行政处置已将证券公司关联企业个人债权作为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一并收购,可以作为两者合并破产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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