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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既是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内容,又是搞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尽最大努力加以解决。
  第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制定辖区内人民法庭(包括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物质装备建设的整体规划。由于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同,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分期分批统筹解决辖区内人民法庭物质装备问题。对于没有自建审判办公用房的人民法庭,要在三年内解决;对于审判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的,也要在三年内完成改建、扩建工作。
  第二,要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人民法庭“审判无庭、办公无房”的问题。目前,全国还有47%的人民法庭实际上处于“审判无庭、办公无房”的状况,其中大部分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这与我国日新月异的形势,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很不相称。今后,基层法院要在当地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下大力气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上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对经济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人民法庭建设所需资金的转移支付的力度;对于人民法庭建设资金和用地难以落实的地方,各级法院的主要领导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党政领导反映,一项一项予以落实,确保辖区内法庭建设任务不拖全国的后腿。
  第三,要用好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的建设经费。经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认真协商,国家决定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把未建审判业务用房的人民法庭建设起来。对于中央拨付给中西部地区的人民法庭建设经费,一定要做好统筹安排,使用好这笔经费。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设置的条件和要求,对人民法庭的设置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符合条件需要设置的法庭,可以使用这笔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凡是不符合设置条件并需要撤并的法庭,一律不能使用这笔经费,以保证把钱花在刀刃上。
  第四,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一定要根据本地区的情况,量力而行。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应当以能够满足人民法庭审判功能的发挥,满足巡回审判工作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进行诉讼的要求,符合本地区法治建设的要求为标准,切忌贪大求洋、铺张浪费、相互攀比、脱离群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把物质装备建设搞得好一些;条件较差的地区则最好不要超过本地区的经济水平。目前,我们依然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勤俭节约、反对浪费,踏踏实实地搞好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
  (五)加强队伍建设,是抓好人民法庭工作的关键
  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队伍建设是关键。今后,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目标是:按照“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廉洁奉公的高素质人民法庭队伍。要实现这一目标,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必须加强思想建设。人民法庭队伍的思想建设,重点是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武器,牢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思想建设活动,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让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树立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树立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观念,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加强人民法庭的作风建设,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要通过思想建设,加强人民法庭的廉政建设,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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