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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前仍然存在的“一人庭”、“两人庭”,甚至只保留人民法庭建制,实际上没有法官的“无人庭”,原则上应该撤销。如果按照当地人民法庭的合理布局,确有必要保留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尽快按照设置要求将法官配齐。应当看到,撤并人民法庭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通过撤并实现审判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合理配置,不是削弱而是要加强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因此,这次会议结束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辖区内的人民法庭进行一次检查,对案件数量较多需要保留的人民法庭要作出充实人员的计划,并于今年9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和充实人民法庭审判力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加大巡回审理的力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人民法庭按照规范化要求设置后,原来“一人庭”、“两人庭”所在地的人民群众诉讼可能有一些不便。为解决这部分群众的诉讼难问题,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实行巡回审理。一是设置固定巡回审理点,人民法庭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二是对人烟稀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上巡回审理点诉讼仍不方便的地方,人民法庭可以不定期地进行巡回审理;三是虽然交通比较方便,但在农忙季节,或者巡回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坐堂问案更好的,如赡养、人身损害等当事人行动确有不便的案件,人民法庭也可以不定期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三)按照司法为民要求,做好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工作
  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人民法院在过去几年里曾进行了立审、审执分立的改革。这项改革对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的分权制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立审分立的改革措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不少地方的当事人诉讼在人民法庭,但立案、交纳诉讼费用和退费却要到基层法院机关办理,人民群众感到很不方便。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今后,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中应当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一是人民法庭经过基层法院同意,可以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人民法庭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决定立案。但是,如果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并不妨碍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案权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二是人民法庭直接受理的案件,其审判管理权应当统一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就是说,人民法庭决定立案的,应当将拟立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以及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并备案,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并由立案庭统一进行审限管理和督办。三是无论是否系人民法庭直接决定立案,人民法庭所在地没有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的,人民法庭可以代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人民法庭的执行权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落实审执分立的改革措施后,各地人民法庭的执行权大多数上收到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少数仍然保留在人民法庭。从实践来看,人民法庭执行权上收有利有弊。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考虑到多数人民法庭只有三名法官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的规律,不宜规定人民法庭都拥有执行权。人民法庭是否直接执行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们认为,由人民法庭执行的案件,应当是调解结案的案件,或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清楚且有履行能力、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执行案件的业务管理、流程管理仍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为人民法庭提供物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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