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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998年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以后,全国的人民法庭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旧问题的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又不断出现。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司法审判任务,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措施,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这次会议上发给大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就是根据这一需要起草的。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式发布这一决定。这个决定发布后,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希望各高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下面,我就今后一个时期如何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
  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明确指导思想尤为重要。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遵循审判规律,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制度。稳定法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法庭布局,加强基础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庭工作的这一指导思想内容丰富,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法庭工作应当以之为准则,并进行监督和指导。在这里,我需要强调两点:第一,人民法庭工作一定要解决好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问题。要让群众真正体会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诉讼的主体,是被服务的对象,这是人民法庭工作的方向性问题。要防止因法庭撤并而忽视这“三个面向”的倾向;要把“三个面向”贯彻到法庭设置上,落实在审判工作中,贯穿到各项管理工作里。当然,“三个面向”是以尊重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为前提的,千万不能因此而偏离了法治的轨道。第二,人民法庭工作一定要解决好管理的规范化问题。目前,经济发达地区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条件已经改善,与此相适应,各项管理工作也应当实现规范化,达到高水平。经济欠发达或者不发达地区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虽然相对落后,但遵循审判规律的管理规范化工作也应当开展。不论法庭建设的“硬件”如何,只要真正重视抓规范化管理,必将给审判工作带来公正与高效,给队伍带来廉洁与自律,给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带来动力与希望。
  (二)规范人民法庭的设置,加大巡回审理的力度
  人民法庭的设置要与时俱进地理解和执行“两便”原则。传统的“两便”原则,是指既要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又要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目前,在人民法庭的设置上比较强调便于人民群众诉讼,这当然是十分正确的。但不能只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要丰富“两便”原则的内涵,要尊重审判规律,改善司法环境,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更好地为全体人民服务。
  人民法庭的设置要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两便”原则与“三个面向”既不矛盾,也不完全相同,都应当坚持。今后,人民法庭设置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主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进行。设置人民法庭时,到底是几个乡镇、多少人口设置一个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法院不作硬性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决定,但设置必须符合“两便”原则、“三个面向”和设置人民法庭的基本要求。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城市市区保留着人民法庭。这些城市人民法庭的存废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对这类历史遗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也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己决定是撤是留,但城市市区今后不再新设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符合客观实际。根据六年来的工作经验,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条件:一是法庭设置布局合理;二是必须有3名以上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法警;三是有专门的审判和办公用房,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四是过去三年平均受理案件不少于200件,但山区、牧区、林区和边远地区受理案件的数量可由高级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于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执行人民法庭的设置规定时,应当符合当地实际。条件好的地区,人民法庭的规模可以适当大一些;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民法庭的规模和人员配置,可以选择低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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