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坚持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管理。人民法庭设置在最基层,绝大多数远离基层法院机关,法官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管理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才能保证人民法庭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庭长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和勤于管理。要建立科学的制度进行管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是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取得成绩的制度保证。
必须坚持对人民法庭实行分类指导。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文化差异大,与此相适应,各地人民法庭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只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到既要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特点的要求,又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既要着眼未来,制定整体规划,又要注意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不能搞一刀切。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对策,实行分类指导,制定的政策和标准才切实可行,对人民法庭的指导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年来,人民法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来之不易。它是党的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府大力支持的结果,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常抓不懈的结果,更是人民法庭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私奉献、辛勤劳动的丰硕成果。过去的六年,是人民法庭广大法官实现司法观念和司法实践与时俱进的六年,是人民法庭队伍素质向着德才兼备和法官职业化方向大步迈进的六年,是人民法庭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年。他们在十分艰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下,克服种种困难、挡住种种诱惑,为我国的稳定繁荣、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年华,有的甚至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在他们身上表现出来的精神,值得全国广大法官认真学习。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在人民法庭辛勤工作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向全心全意支持他们工作的家属,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群体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出现;旧的社会管理方式与新的生产方式之间的冲突频繁发生;各种观念的碰撞日益激烈。正是在这一历史关头,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许多都要受到法律的调整,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有将各种法律关系中的矛盾与冲突调整到和谐状态,在稳定中谋改革,在和谐中求发展,才能促进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层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虽然总体上基本达到了小康水平,但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之间、山区与沿海地区之间、东部与中西部地区之间还存在相当的差距。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农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观念的变化,打破了中国农村的传统封闭,加之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村和农民的示范效应,农民求富欲望和其他需求与日俱增。这些社会变化带来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既给农村的发展、农业的进步和农民的富裕带来机遇,也容易产生各种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应当看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要农村社会和谐,全国社会和谐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能不能正确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就成为能否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的关键,成为全社会改革和发展能否顺利前进的问题。
正确处理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人民法院承担着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不能替代的责任。我国广大农村虽然总体上保持了乡土社会、人情社会的传统,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其他方式解决不了纠纷的情况下,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除极少部分设置在城市外,绝大多数设置在广大农村,如何满足广大农民的诉讼需求,解决好他们之间的纠纷,是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