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队伍建设,法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目前,各地人民法庭共有41,109人,其中法官27,942名,占全国法官总数的14.66%。六年来,在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法庭队伍建设,通过自学、培训、学历教育,人民法庭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现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官24,808人,占人民法庭法官总数的88.78%,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官12,683人,占人民法庭法官总数的45.39%。各地人民法庭注意抓好法官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和廉政建设,法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先进模范不断涌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长城大街人民法庭、江苏省沛县大屯人民法庭、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田东人民法庭等171个(次)人民法庭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模范集体”、“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等荣誉称号;李增亮、顾双彦、李和鹏等93名(次)法官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模范个人”、“全国模范法官”等荣誉称号。今天,我们在这里又隆重表彰了100个“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和100名“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目前,一支讲政治、讲法制、讲原则、讲正气、讲学习、讲奉献、勤政廉政的人民法庭法官队伍正在形成。
(五)人民法庭“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建设成效明显
1998年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提出人民法庭建设“三化”的要求后,各地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要求的法庭进行了撤并,人民法庭的数量从1998年底的17,411个减少到2004年底的10,345个。经过撤并后的人民法庭,审判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审判的职能作用发挥得更好。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级法院领导的积极努力下,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有了较大改善。2000年6月至2004年6月,全国共新建人民法庭2319个。大多数地区特别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民法庭,在办公用房、审判法庭、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干警住房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不少人民法庭已建成了有办公室、调解室、接待室、图书室、档案室和审判法庭为一体的办公用房,其他“硬件”设施也比较完备。东部有些省、市人民法庭物质建设已经全部达标。中西部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也有一定起色。
经过六年来的实践,人民法庭不仅在履行职能和自我建设中取得了很大成绩,而且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是:
必须坚持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最基层,其工作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息息相关,尤其是与党的“三农”政策的落实和基层的稳定密切相连。只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配合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党委的肯定和政府的支持,才能充分显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发展的生命力。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人民法庭的职能发挥和自我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实践证明,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切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才能够取得实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才能及时得到解决,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是要在司法领域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法庭的设置必须按照“两便”原则的要求进行,必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必须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必须采取符合审判规律的各种司法为民的措施。只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人民法庭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必须坚持做好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调解因能够较好地平衡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没有上诉,很少申诉和上访,易于执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对立情绪,是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只有加大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才能有效地运用社会力量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诉讼,让有限的审判资源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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