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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植根于人民群众中间,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广,联系最紧,是落实司法为民“关键的关键”。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需要人民法庭去落实,司法为民的新途径,也需要人民法庭去探索。多年来,人民法庭创造了许多司法为民的新鲜经验和有效措施。如就地审理,巡回审理,在广大的牧区设立帐篷法庭,在旅游区设立流动法庭,等等,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受到人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意义重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只有法治,才能实现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只有法治,才能使社会充满诚信,充满活力;只有法治,才能使社会安定有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当然,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意味着有了矛盾可以依法有效地加以解决。在社会主义社会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各种矛盾、冲突、纠纷都将大量存在,作为专门解决社会纠纷的机构,人民法院的任务将会更加繁重,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责任将会更加重大。
  人民法庭植根于基层,处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和谐社会首先要求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没有稳定,谈不上和谐,而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很多。正如罗干同志在讲话中所指出的,“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基层、暴露在基层,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的重心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的问题解决不好,局部性矛盾可能演化为全局性矛盾,非对抗性矛盾可能发展为对抗性矛盾。人民法庭的法官,既是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是辨法析理的宣传员,还是社情民意的调研员。人民法庭的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构筑起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社会稳定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就为构建和谐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创造了重要条件。
  二、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
  几年来,人民法庭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日益增长的需要相比仍有很大距离,人民法庭自身工作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当前,我们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人手,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问题。对人民群众来说,“打官司难”难在哪里?难就难在费时、费力、费钱。先说“费时”。案件的审判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特别是一些案情复杂的案件,尤其如此。作为人民法庭来讲,要尽量缩短审理的时间,避免“马拉松”式的诉讼。应该说,人民法庭由于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间相对较短,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如实行立审分开,规范审判流程管理,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有的法院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简单、机械地进行流程管理,即使那些完全可以由人民法庭即收即结的简易案件,也要排期走完所有流程,造成时间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再说“费力”。当事人诉讼在人民法庭,但立案、交纳诉讼费用和退费却要到基层法院机关,尤其是在欠发达的地区、山区,交通条件落后,群众去一趟县城不容易,参与诉讼有许多不便。另外,一些群众缺乏法律常识,不知道如何取证、举证,打起官司就更加费力了。再说“费钱”。打官司要交案件受理费、要花交通食宿费,这是必要的,但问题是一些生活困难的群众拿不起这种费、那种费。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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