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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践行“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有效途径。“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我们讲公正,是讲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结合的公正,是依照法律程序的公正,是符合广大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公正;我们讲效率,是法定时限内的效率,是公正前提下的效率,是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效率。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已经逐步实现从简单追求案件结果的公正到追求“有效率的公正”的转变,这说明我们对司法活动规律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观念不断增强,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实现公正,已成为人们解决各种纠纷的重要选择。但是公正的实现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甚至是高昂的代价,公正与效率往往成为一对矛盾。综观世界各国,面对案件数量的激增,也都努力在公正和效率、诉讼效益和诉讼成本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寻找一种既能实现公正,又简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在这方面,我国的人民法庭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人民法庭是革命战争时期人民司法制度的一大创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继续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尤其在实现“有效率的公正”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人民法庭是按照“便于群众参与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要求设立的。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既有一般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也有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简便快捷;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地点,或法庭驻地,或田间地头,可以减少群众来回奔波;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方式,主要是独任审判和调解,当事人易于接受,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据统计,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占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总数的40%左右,99%以上的案件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绝大部分当事人服判息诉,上诉率仅为9.86%,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仅占上诉案件的16.13%;很多人民法庭近年来的案件上诉率为零,不少法庭几年来没有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可见,人民法庭工作做好了,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实现司法公正,而且可以实现“有效率的公正”。
  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坚持走群众路线,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渠道。我们强调基层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因为基层工作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心和基础,更重要的是,基层工作很大程度上是群众工作。群众工作做好了,我们的各项工作就有了取之不尽的动力和源泉。在幅员辽阔、人口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和部分城乡结合地区设立派出人民法庭,就地审理案件,及时调处纠纷,正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大创造,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环节。
  我们讲“司法为民”,不仅仅是方便群众诉讼的问题,更为重要的,它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人民司法的各项工作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论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还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都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我们所讲的“民”,是指人民群众的整体,当然也包括诉讼当事人,但绝不是一方当事人。如果片面地把司法为民的宗旨理解为“司法为一方当事人”,就误解了司法为民的真谛,就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庸俗化了,就会产生难以克服的矛盾,走人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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