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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考[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0分。按照《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精神,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参加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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