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如何处理之意见
基于以上案情,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审理,经我院审委会研究,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继续审理。首先,政府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应当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因此,清算委员会应追回图瑞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被仁和公司所占有的财产,图瑞公司诉讼请求之一即是诉请退还属于图瑞公司而被政府划转由仁和公司占有的财产,故从这一点来说,特别清算的目的与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本案的继续审理与政府的特别清算行为并不矛盾。其次,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政府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是一种阻碍诉讼的行为。本案原告诉的是政府侵权,政府作为被告在诉讼期间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有消灭诉讼的动机。因为,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一旦清算委员会成立,就由清算委员会来代表图瑞公司,这样,原告就丧失了其诉讼主体资格。而清算委员会是政府成立的组织,由它来告政府是很难成立的。所以,如果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就意味着对政府此项行为的放任,那么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有被侵害的危险。考虑到外商保护的大环境,本案宜继续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中止诉讼,通知原告更换诉讼主体。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本案原告已进入清算期间,特别清算委员会已经成立,因此,图瑞公司已经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应当被更换为特别清算委员会。原告在被更换前本案应中止诉讼。当然,由于清算委员会是由政府成立的,如果清算委员会作为原告,本案会继续诉讼还是会撤诉确实难以预料。但是,这也是图瑞公司股东的权利,因为特别清算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即图瑞公司外方股东巴哈马图瑞尖塔公司若认为政府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不当,有对特别清算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而不是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如果巴哈马图瑞尖塔公司在被告知后提起了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诉讼。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结果出来之后,再决定如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