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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资企业诉政府侵权案件中政府对合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资企业诉政府侵权案件中政府对合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民四他字[2004]第5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资企业诉政府侵权案件中政府对合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审批机关漯河市外经贸局做出了对合资公司图瑞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决定,并已经组成特别清算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又规定,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原告由图瑞公司变更为图瑞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由该清算委员会代表图瑞公司继续进行诉讼活动。但变更原告并不是中止案件审理的理由,因此,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如果图瑞公司认为审批机关做出的对其进行特别清算的决定不当或者认为特别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不当,其可以以该审批机关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图瑞公司提起了该行政诉讼,本案民事诉讼即应当中止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继续审理。

  此复。

  2005年4月7日

  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资企业诉政府侵权案件中政府对合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
(2004年1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漯河图瑞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瑞公司)诉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河南省漯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漯河经贸委)、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漯河市政府)侵权纠纷一案中,就类似案件中,政府对其进行特别清算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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