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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洪胜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仲裁财产保全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三、申请人申请解除仲裁财产保全及被申请人答辩主要理由
  洪胜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提出四点理由:(1)仲裁庭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等额债权因抵销而归于消灭,财产保全已无意义,理应立即予以撤销。 (2)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在被撤销之前是生效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洪胜公司依据该生效裁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3)洪胜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与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案件,应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4)虽然辉影媒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为避免申请错误已提供了担保,但洪胜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经营信誉损失等是无法估量的。
  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认为案件尚未审结,不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提出三点理由:(1)仲裁裁决严重违法,已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保全不应解除。(2)申请财产保全时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足额担保,即使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有错误,也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来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将给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3)《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洪胜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就是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其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四、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及请示的问题
  大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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