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曾经主要依靠行政管理、道德教育等手段处理民事纠纷,调节经济关系,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当然,这些手段都很重要,在历史上也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并且应当继续发挥作用,但从治理国家的高度来看还远远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需要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调整、协调社会关系转变为更多地以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过去,人们往往将人民法院单纯理解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强调其打击犯罪的作用和功能,而往往忽视或者轻视了调整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和作用。其实,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只有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理顺各类民事法律关系,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文明与进步。才真正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通过民事审判活动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人民群众中大量发生的民事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正确与错误,先进与落后,合法与非法,无一不体现各种利益的磨擦和冲突。民事审判就是要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在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过去有人认为,民事是小事,无关紧要,实际上是没有将民事活动与社会活动、经济活动紧密地联系起来,人为地把它们割裂开来。民事审判涉及老百姓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涉及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民事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可以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这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人民法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做到公正司法、高效司法。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要正确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真正使法律成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公平正义的保护神。要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判各类民事案件。要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买卖、金融、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等纠纷案件的公正审判,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发展生产力服务;要通过对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及其他纠纷案件的公正审判,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民事审判不仅要讲公正,而且要讲效率。民事审判最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面广量大,影响广泛。目前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还有不太满意的地方,且大量集中在民事审判领域,核心的问题是裁判不公和效率不高。裁判不公无疑直接损害和背离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效率不高,把当事人拖入讼累,使双方当事人两败俱损,也是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背道而驰的。人民法官要增强效率意识,提高审判效率,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限制度,能在二十世纪办结的案件绝不能带到二十一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