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起草标准的单位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工作计划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国家标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章和GB1.1——81《标准化工作导则 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的要求。
(3)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①工作简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采用或参考国外标准情况、协作单位、主要过程等;
②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③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④与国外现行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
⑤与现行的法令、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关系;
⑥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⑦废除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⑧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重要内容的解释等。
(4)对需要有标准物质对照的标准,应在审查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
2. 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和提出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
(1)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起草标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主要有关生产、使用、科研、检验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2)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可能时,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
(3)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如意见比较重大,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4)征求意见期满后,负责起草国家标准单位应对征集来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确定取舍,并列出“意见汇总处理表”。
(5)负责起草国家标准单位将经过征求意见后修改提出的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同时提出参加审查标准的单位和人员建议名单,经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阅签署后报请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修改后的国家标准草案,如有重大改动,应重新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