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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当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第三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第六章  劳动生产

 第三十八条 组织劳动生产,应当从有利于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和期满后就业的目的出发。生产计划指标应当低于同类国营企业。
 第三十九条 劳动教养的生产, 应当因地制宜。 主要从事劳动密集性的、操作简便的农业、手工业和加工工业、建材工业。从事农业的,应当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工副业生产。
 第四十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工种和劳动定额, 应当按照他们的性别、 年龄、体力 、技术条件,适当确定,并注意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
 第四十一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制度,有权拒绝任何机关或个人擅自抽调、占用、挪用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备、土地、劳力、物资、产品和资金。
 第四十二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各项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教养生产的特点,加强计划管理、财物管理、劳动管理,建立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设置安全设备,严格防止发生工伤事故,搞好文明生产。按照国家规定的同
类国营企业的标准,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物。

第七章  生活待遇

 第四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在劳动教养期间,一般应保留公职,但不计工龄。
 第四十五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
  劳动教养人员的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单独编造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下达执 行。
  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旷工、抗工的日期,不计算劳动教养期限,并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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