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卫武装的负责人应参加劳动教养管理所的领导。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护卫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立即追回,并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追回途中可以押解,路途远的可以临时寄押在行政拘留所或看守所,
对在劳动教养期间行凶、煽动闹事或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经劳动养管理所领导批准,可以禁闭。禁闭不得超过十天。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的,可以使用戒具,戴戒具不得超过七天。严禁戴背铐、脚镣。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二十八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因人施教,疏通引导,以理服人的原则,使他们转变思想,改邪归正。
第二十九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应当以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教育为中心, 进行“ 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教育,开展“学雷锋,做新人”的活动,采取上课、讨论、个别谈话,举办展览、外出参观等方法,并运用各种社会力量,组织家属劝教,邀请原单位、街道组织、社会知名人土、英雄人物、劳动模范和解除劳动教养后表现好的人给劳动教养人员作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
第三十条 文化教育,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实际文化程度,分别编班,参照一般中小学的课本,进行语文、数理化等教育。定期测验,考察学习成绩。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生产技术教育,应当结合劳动生产进行讲授。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生产进行职业教育。
第三十二条 教育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小时,劳动不超过六小时。
第三十三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立教育机构。 大、 中队设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还可以选择劳动教养人员中文化技术较高、表现较好的进行讲课。
第三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政治教材和教育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编写和制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具体安排实施。定期研究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动态,检查教育效果,总结工作经验。
第三十五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设置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运用电影、电视、广播等进行辅助教育。经常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文体活动,编写墙报,自编自演有教育意义的文艺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