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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要认罪认错,遵纪守法,服从管教;
  (二)要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
  (三)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要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五)要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十不准是;
  (一)不准随便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
  (二)不准谈论案情,传习作案手段;
  (三)不准留长发、胡须;
  (四)不准阅读、传抄黄色书刊,散布淫乱思想;
  (五)不准损坏公物;
  (六)不准消极怠工,抗拒劳动;
  (七)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
  (八)不准酗洒、赌博、偷盗;
  (九)不准敲诈勒索,相互馈赠;
  (十)不准互相包庇,栽赃陷害。
 第二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班、组长,应当物色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担任,并由中队干部集体选定。
  班、 组长的任务是: 协助干部搞好本班、组的劳动、学习、生活、卫生等事务性工作。
  对班、组长应当经常教育考核,对称王称霸,为非作歹的,随时撤换,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不使用劳动教养人员管钱、管帐、管仓库、管档案卡片,充当采购员,或外出公干、代写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路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为保管,解除劳动教养时发还。
 第二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批示和综合、结案材料;中队管理劳动教养期间的考核、评比、奖惩、鉴定和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护卫武装由人民武装警察担任。
  护卫武装的任务是:(一)负责维护劳动教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御外部坏人捣乱、袭击和破坏;(二)协助劳动教养场所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和逃跑;(三)配合劳动教养管理所做好护送成批劳动教养人员的工作。
  发现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逃跑等情况,经口头警告制止无效时,及时报告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处理,不得开枪。
  当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执勤人员的武器或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采取其它措施不能制止时,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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