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汽车工业公司的报告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日,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转)
我国的汽车工业,建国以后有了较大发展,但产品落后,科研薄弱;管理多头,重复建设;生产批量小,专业化程度低。为了迅速改变这种落后面貌,我们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指示精神,经过与主要生产汽车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就组建中国汽车工业公司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公司的性质和任务
1.公司是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并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独立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和核算的经济实体。 公司按工贸结合、产销结合、进出口结合、科研和生产结合的方针以及责任、权利、利益一致的原则组建和进行经营管理。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在国家计划、物资、财政、信贷、基建、劳资、外贸等诸方面单独立户,并与国家各有关部门直接建立经济业务关系。
3.公司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上交税利任务,对国家负经济、法律责任;负责编制全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调整改组和企业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节能为中心改进产品技术性能,发展系列新产品,以满足社会对各类汽车不断增长的需要,并逐步进入国际市场;负责培养汽车行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做好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管理范围和联合形式
1.公司统一领导所属各汽车工业联营公司、汽车附配件联营公司, 直属工厂及科研情报、工厂设计、院校等单位,负责组织所属联营公司、工厂从事科研、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进出口的经营管理业务。
2.按照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和生产的需要,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把企业合理地组织起来。企业参加公司,当前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 实行“供产销、人财物”六统一的紧密联合,改变现行隶属关系,由公司直接领导。
第二种, 实行“供产销”三统一的不同程度的松散联合,并逐步从松散走向紧密。企业的隶属关系和财政渠道暂不改变,但产品发展、调整改组应纳入公司的统一规划。在科研和技术改造费用上,企业原来的主管部门应予支持。
实行这两种联合的联营公司里, 需有几个隶属于中国汽车工业公司的骨干工厂为基础。其具体实施步骤、企业的划转工作和经济利益分配办法,在公司成立后,与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协商确定。
第三种, 由各联营公司同有关部门、 地方的汽车行业企业实行某一方面的联合